2005年12月7日星期三

最有效的懲罰方法

港台新聞得知,原來自零三年六月至今年八月,政府共發出約五萬五千張公眾地方潔淨罪行罰款通知書,但當中違例沒有繳交罰款的個案佔全數8%,而當局無法得悉欠款原因(不知道日後會否或如何追討)。記者就此作了一些街頭訪問,街坊們就說只是罰款不足以阻嚇「垃圾蟲」,應加社會服務令才可。其實香港是有因亂拋垃圾而被判社會服務令的案例的,但似乎沒有起到很大的阻嚇作用。

第一次留意「社會服務令」是由謝霆鋒事件開始,隱約地認為那是以義工性質的服務社會工作代替監禁的刑罰,但其實一直不清楚到底實際上如何執行的。略看有關條文,原來判決是非常有彈性,法官大可運用其創意令這服務更有意思,而非只是監禁某時段往哪裏服刑何時生效云云。

不知道香港的法官是如何運用權力判罰社會服務令。不過,在美國就有位法官以有趣的判罰而出名的。其中一個最令人津津樂道的是他「以其人之道,還諸其人之身」的判決。

話說有位女士在某郊野公園內放生25隻小貓,由牠們自生自滅,結果被有關當局起訴。法官便判她要在該公園露宿一宵。法官解釋這是要她嘗嘗在郊野裏面對黑暗,飽受寒風,聽聽野狗浣熊鼬鼠的吠叫,體會一下小貓被拋棄在公園裏的苦況。

那位女士聽完判決,不以為意,反而有點幸興法官只「輕判」她露宿公園。但那夜過後,鏡頭前憔悴不堪、雙眼紅腫的她說:「我剛過了人生中最長的一夜,以後也不敢隨便拋棄小動物了。這裏實在太恐怖,太恐怖了。」

該法官說其實所有的刑罰都是希望透過「恐懼」阻嚇人們不要犯法,本來以為失去自由(監禁)已是最大的懲罰,但現代的監獄設備良好,監禁對某些人來說不單失效,甚至成了一些人逃避現實的方法。他判刑的宗旨是希望除了阻嚇之餘,也能「教育」一下犯人。所謂「教育」,他覺得讓犯人體會一下受害者的苦況,感受一下自己惡行,便是最好的方法。

那麼,以他的說法,怎樣懲罰「垃圾蟲」是最有效的呢?
1、體會清潔工人的苦況:
-> 負責清潔那條「垃圾蟲」曾亂拋垃圾的街道
2、體會捉「垃圾蟲」的苦況:
-> 負責發告票給兇神惡殺的「垃圾蟲」
3、體會追「垃圾蟲」數的苦況:
-> 負責向欠交罰款的「垃圾蟲」追罰款
4、體會政府多次宣傳勿亂拋垃圾不果的苦況:
-> 負責宣傳勿亂拋垃圾,包括紙牌掛身,四出宣傳

以我有限的智慧,只想到以上四法。不過,我覺得以政府向來選擇性宅心仁厚的執法方針,這些方法也必未會在考慮之內。況且,我這樣紙上談兵,何其容易。

另,想起來,我也真有興趣知道到底當年謝霆鋒的服務令做了甚麼。可惜,在網上搜索不果﹐真是一個謎!

5 則留言:

DoA 說...

記憶中好像是當圖書館雜役,要他執書,原因是執行的地方較私人。試想,你點叫佢去掃街。

匿名 說...

身在外地也如此留意香港新聞,難得,難得!

謝霆鋒應該叫佢掃下街,咁會對佢對年青人都有教育意義!

Agnes Leung 說...

妳提出的四項對付垃圾蟲的建議都很好啊,特別是第一四項!

鳳凰藍 說...

要名人做服務令,又真是有難度!大把fans爭住幫佢做啦!所以就一定要秘密進行。但太過秘密,又失卻阻嚇他人的意思了!好似霆鋒,大家都好像不太知道他做了甚麼。

想起霆鋒,記得上次事件時,有小學發起「一人一信教霆鋒做人」寫信給謝霆鋒,我覺得有創意又有意思,老師抵讚!

嘻!謝謝agnes!不知會否見到此制實行的一天?

匿名 說...

對名人太嚴也許有少許不公, 但對佢又似乎太輕, 冇用.